
特斯拉、Stellantis、雷诺、日产、现代,当这些已经加入Avanci汽车专利池的4G或5G许可计划的知名汽车厂商纷纷被同一家企业起诉侵犯专利权后,意味着整个汽车产业除了要面对蜂窝通信的专利许可外,涉及汽车更多的技术领域的分支都有可能成为新的诉讼和许可标的,而发起这场新诉讼运动的正是同为汽车行业Tier 2级供应商——博通公司。
新目标:宝马
2026年8月20日,位于德国汉堡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汉堡地方分院公布了一起新的专利侵权诉讼案,原告是Avago,被告是宝马公司。Avago起诉宝马侵犯其一件名为“支持多标识的设备上的单个NFC设备标识选择”的欧洲专利EP2575408,该专利可以面向车载NFC数字钥匙,用于手机/NFC设备和车辆之间身份认证、无钥匙进入,可以说是现代宝马车型车载NFC车钥匙功能所使用的技术。根据法院记录显示,这起案件是在8月7日发起,案号UPC-CFI-0002849/2026。
这也是Avago首次在UPC法院使用这一NFC技术专利对汽车企业发起专利维权。此前,Avago起诉特斯拉等多家车企的主要是车载以太网物理层、车载芯片/电源管理、射频发射机等专利。这也意味着Avago正在向更多的汽车技术寻求专利许可或是供应链的保障。
2015年,位于新加坡的Avago正式收购美国博通公司,这个蛇吞象的交易后成立了新博通公司,此后Avago以其名义展开了多起专利维权诉讼,从UPC法院成立的2023年开始,就起诉了特斯拉,直到后来接连起诉Stellantis、雷诺、日产、现代。企业专利观察(PRIP)对Avago在UPC法院的诉讼案件进行了整理,目前其以22件主动起诉成为该法院最多的专利维权者,比排名第二的华为还多三起案件。

新标杆:Avago v 雷诺案
截至目前,Avago发起的针对特斯拉、雷诺、尼桑三家车企的案件均已结案,双方之间达成了和解。其中最值得关注的就是Avago v 雷诺案,在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慕尼黑一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庭)于今年2月的裁决,成为影响整个行业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法院在独立评估Avago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要约是否符合FRAND义务后,对雷诺的两款车型发布了禁令,此后双方达成全面和解。
本案涉及Avago持有的欧洲专利EP1903733,法院认定该专利为IEEE以太网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雷诺部分车型(至少包含雷诺Clio与梅甘娜)搭载的导航及远程信息处理单元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而真正值得注意的是,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庭在本案中进一步细化并确立了äußere Lizenzwilligkeit(外部许可意愿,external willingness)、innere Lizenzwilligkeit(内部许可意愿,internal willingness)的新FRAND框架,从而优化了细化欧盟华为‑中兴通讯案确立的FRAND谈判框架。并且通过这一架构的设计,通过法院设定的FRAND费率走廊(FRAND corridor)形成了一种全新的促进双方达成许可的制度设计。
可以说,因为Avago的诉讼,诞生了SEP领域一项重要的裁判框架,而这个新架构将会影响未来很多专利许可纠纷案件的直接走向,其中就会包括未来很多中国企业,尤其是汽车企业面临的同样专利问题。
新框架:FRAND费率走廊
为何要改革?
在欧盟确定的华为-中兴通讯谈判框架下,只要实施方是善意谈判,没有反向劫持行为,就可以FRAND抗辩来阻挡禁令。然而作为对于权利人更为友好的慕尼黑法院,对此已经不再满足,因为实施人想要进行规避还是有一些办法。
于是就该法庭认为仅仅 “好好谈判”(外部意愿)已经不足以阻挡禁令;还需要愿意接受法院认定合理的FRAND报价(内部意愿),否则法院依旧可以颁发禁令。
这也是法庭在雷诺案中,认为雷诺已经具备外部许可意愿,雷诺已经付了自己报价对应的金额、也提交了保证金;也就是说雷诺不是故意拒绝许可,只是认为Avago要价太高。但是这种情况下,法院还是给雷诺下达了禁令,就是因为只有外部意愿还不够,法庭以实施方实质愿意接受落在FRAND区间内的许可报价为基准,确定了重点不只是“愿意谈”,而且是“愿意接受公允价格签约”的“内部意愿”标准才可以。
于是法院先测算出FRAND费率走廊,如果专利权人的报价落在该走廊内,实施方拒绝该报价,则认为不具备内部许可意愿;因此即使实施人善意谈判,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额或保证金,满足了“外部许可意愿”,但因权利人报价处于FRAND区间,实施人如果拒绝接受该报价,也不满足“内部许可意愿”,因此法院还是会颁发禁令。这也是雷诺未接受报价最终被法院发布禁令的根本原因。
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庭为了形成这一细化的框架,在雷诺案前,在整体架构设计上已经在两起案件中进行了初步的探索。
ASUS I(Wilus v. Asus,案号7 O 5007/25)案引入新标准与工具
在雷诺案作出的一个月前,2026年1月,法庭先在Wilus v ASUS的Wi Fi 6侵权案中开始突破传统的FRAND谈判框架,转向更为主动的实质性审查,例如引入了“付款前置”义务,也就是实施方仅提供担保可能已经不足以证明许可意愿,实施方可能需要先支付其自认报价的许可费,这也成为外部许可意愿的雏形和新前提。
此举有点类似于英国法院在确定临时许可的做法,但又有实质性的区别,核心都是实施人需要支付一部分金额给许可人,满足有意愿达成许可。
此后该案引入了自上而下的费率分析,法庭开始尝试对许可费率进行实质性测算,从而确定公布的费率是否处于FRAND区间。可以说本案在“支付义务”和“实时性费率审查”方面为后续新框架的确立提供的两个主要工具。
ASUS II(Nokia v. Asus,案号7 O 4102/25)案的适用与验证
在作出ASUS I案不久,法庭又在诺基亚 v ASUS案中将上述框架适用到了HEVC视频编码标准领域,最终因为被告未能满足新的、更为严格的许可标准,认定FRAND抗辩不成立。
在ASUS II案中,法院将ASUS I中提出的新框架适用于另一技术领域(HEVC/H.265视频编码标准),并得出类似结论:被告因未能满足新的、更为严格的许可意愿标准,FRAND抗辩不成立。
这一裁决向外界释放了明确的信息,即该框架可以适用不同的标准,同时证明了至少在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庭的审判思路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新形势:中国企业面临严峻考验
正是基于ASUS I案和ASUS II案的探索,并在雷诺案中确立的“外部许可意愿”、“内部许可意愿”以及“FRAND费率走廊”的新审判框架,慕尼黑一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庭正在向外界释放更为明确的SEP裁判导向。
而就在上周五,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庭又更新了新的FRAND谈判框架,其中核心就是基于上述几案的裁判要旨的总结,更加明确的将这一裁判导向导向可以覆盖诸如Avanci这种专利许可平台,以及流媒体这种新领域的价格确定,并对法庭确定的FRAND费率走廊规则进行了细化。
虽然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庭的该FRAND框架还仅代表该庭的一种裁判导向,还不能完全代表慕尼第一地方法院其它两个审理专利案件的法庭,且是一种没有约束力的参考意见,但是随着这个FRAND新框架向着更加明确的方向发展,未来一定会有相关的裁决来巩固这一做法。
而德国法院历来都是中国企业海外市场最关注也是最头疼的SEP裁决地,虽然上述典型案例中,只有华硕是当事方,但是未来会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将面临该全新的FRAND裁判框架的影响。且该框架将会与英国法院确定的临时许可和裁决FRAND费率等共同构成对未来标准技术许可的重要参照。
至于该UPC法院是否会引入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第七民事庭的该框架还有待观察,但是中国企业需要为此变革作出充足的准备。